- 作者:小夏
- 發表時間:2022-11-26 11:36:33
對于很多創業者來說,選擇一家適合自己的市場主體類型對后期發展至關重要。個體或公司,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該如何去考量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探討下:
在日常生活中,個體工商戶和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們常見的兩種注冊類型,除此之外還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01 個體工商戶 是指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個人,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己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登記手續較簡單,費用少,經營起來相對靈活。 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 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轉讓;不能開分店,因為一個個體戶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一個人一般在一個地區只能注冊一家個體戶;沒有股份之說,更沒有投資人愿意合伙投資一個個體戶。 適合單店面運營的,后期沒有擴張發展需要,規模比較小的市場主體,比如夫妻店。 02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創立容易。不需要與他人協商,注冊資本少; 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主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時企業的損失會超過企業主最初對企業的投資,需要用個人其他財產償債;
經營管理靈活,經營的固定成本較低;
企業的存續年限受制于企業主的壽命。
03 有限責任公司 由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投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1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有限公司。 設立程序比較簡單,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出資方式靈活; 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法律層面上就把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分開了,可以避免創業者承擔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相對容易。 雙重納稅,公司盈利要上繳企業所得稅,股東從公司獲得的投資收益還要上繳個人所得稅; 不能夠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籌集資金的范圍和規模一般不會很大,難以適應大規模的生產經營需要。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它有一個重大缺點: 在公司欠債時,股東要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沒有混同。需要每年提供審計報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對于初創企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目前較為理想的選擇。直接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在未來引進投資過程中也會比較順利。 04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可再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現;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廣泛聚集社會閑散資金形成資本,聚集大量資金; 這種方式不僅有利于公司的成長,還有利于分散投資者的風險。 A.公司設立和運行的程序比較嚴格、復雜; B.容易走上盲目擴張的道路。 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對公司大股東和管理者來說,它在大量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的同時,只付出較小的成本。為了盡快擴大企業規模,增強其市場競爭力,股份公司往往容易走上盲目擴張的道路。 適用于成熟、大規模類型公司,設立程序較為嚴格和復雜,不太適用于初創型和中小微企業。創業企業發展成熟,具有一定規模后,可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
05 合伙企業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靈活”,很多“規則”都可以由“合伙協議”來規定,不像注冊個“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業運營得好是能合理避稅的。 合伙人誠信無法保證,責任難以追回。合作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協議前的約束,LP在后期很難對GP進行監管。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區、跨部委的標準不同。 01 納稅方式不同 1.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累進稅率,投資人不雙重納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如為個人需雙重納稅(納稅標準: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25%+個人分紅后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經營企業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投資者無論經營什么類型的企業,對企業的經營成果影響并不大,因此,真正影響投資者收益的是經營所得的納稅不同,也就是投資者最終能拿到的稅后凈收益不同。 02 股東人數要求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1人; 2.有限合伙企業:2人以上50人以下; 3.普通合伙企業:2人以上; 4.有限責任公司:不超過50人; 5.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 03 股東責任承擔不同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多少稅金,需要根據股東的身份、以及股東取得的股息、分紅時來自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時間等情況來確定: 01 股東為自然人 自然人股東從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股東取得分紅,由企業按照股東取得分紅金額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02 股東為企業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征收入。換種說法,公司為法人股東時取得的被投資企業股利分配時沒有企業所得稅,是免征的。 03 股東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他們獲得的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獲得分紅時只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純利潤歸自然人股東所有,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聯系人:(工商代辦)專員小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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