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小夏
- 發表時間:2022-11-11 17:05:45
突發!多家已注銷公司被查!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有限”?
01
多家注銷企業被查!
穿透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7月8日,南寧一家已注銷的企業被查:
案件經過:
本案中,系該公司適用稅率錯誤,本應適用5%稅率的租賃行為按照3%對外開具發票。企業于2021年注銷后,稅務機關檢查時,認定該企業屬于偷稅,由于公司法人已注銷,故向原股東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處罰結果:
應補繳增值稅264831.64元及相應滯納金、城市維護建設稅13073.46元及相應滯納金、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338.20元,共計287243.30元。
小盧發現,最近幾年,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
稅務機關是否有權穿透追繳稅款?企業注銷前后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02
稅務機關穿透追繳稅款是否合法?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的兩條規定: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通過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向已注銷企業追繳稅款是合法的,但是也是有條件的!
稅務機關有權穿透并向股東追繳稅款,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
(1)股東濫用其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
(2)股東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
(3)公司解散時股東未履行、未合規履行清算程序;
(4)單位存在偷稅行為且被認定構成犯罪的。
聯系人:(工商代辦)專員小盧
電話:19968118924
地址:廣西萬利財稅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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