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重要財務憑證,轉眼11月又快到年底了,一些企業財務會發現,一年下來有些發票還沒收到。無法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可以列支嗎?實務中都有哪些熱點問題呢?
今天就和小盧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公司今年購進了一批材料,款項已經支付了,但還未取得發票。如果年底前還未取得發票,還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到明年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沒有取得發票,那以后年度再取得發票,還能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匯算清繳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部分已稅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五條規定: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如果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稅前扣除憑證有什么特殊規定嗎?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如果對方已經失聯,或者破產、注銷,無法取得發票怎么辦?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如果企業取得填寫不規范的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取得了發票,是不是對應的合同和付款單據等資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聯系人:(工商代辦)專員小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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