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雨露
- 發表時間:2022-11-26 11:03:46
或許我們能從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下發某發展集團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獲得啟發,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天津xx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120000xx502)
請你單位及時到我局案件執行科(天津市南開區南門外大街新泉大廈B座417室)簽收《稅務處理決定書》(津稅一稽處〔2022〕390號)、《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稅一稽不罰〔2022〕5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處理決定書》(津稅一稽處〔2022〕390號)《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稅一稽不罰〔2022〕5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1日
天津xx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9月26日對你(單位)(地址:開發區xx大廈)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09年度取得銷售房產收入未申報納稅,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逃避繳納稅款。偷稅金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補繳你單位2009年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744567.05元(212733443.10*5%*7%)。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三條的規定,補繳你單位2009年2月教育費附加合計319100.16元(212733443.10*5%*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七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地〔2005〕11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補繳你單位土地增值稅2127334.43元(212733443.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關于調整我市財政附加滯納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財稅政〔2002〕12號)的規定對上述稅費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收取的滯納金不應超過對應的當期稅費款。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稅一稽不罰〔2022〕5號 天津xx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經我局(所)納稅檢查,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取得經營收入未申報納稅,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征管機關相關年度征管資料、檢查部門檢查落實相關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鑒于上述稅收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印章)
稅務處理決定書
津稅一稽處〔2022〕390號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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